当前位置:首页 > 理财 > 债券

上证所促公司债发行人做好信披

每年6月底前须公布上年度跟踪评级报告

2009-02-04 09:20:00    作者:周松林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上海证券交易所3日向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下发通知,要求其做好在上证所上市的公司债(含企业债券)2009年应披露信息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公司债发行人2009年应披露的信息包括2008年年度报告、2009年上半年中期报告、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等。 

  这份《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发行人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债发行人向上证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2条规定进行编制、报送和披露。按照该条规定,公司债发行人需披露发行人概况、发行人上半年财务会计状况或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如有)、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等内容。

  公司债发行人向上证所提交的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4条规定进行编制、报送和披露。具体而言,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

  另外,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3条所列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偿付产生影响等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上证所提交临时报告。

  公司债发行人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上证所网站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司债上市推荐人应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5条的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上证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督促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通知》强调,公司债发行人如未按照规定完成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上市推荐人如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上证所将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张元亮

相关阅读

您对其他相关新闻感兴趣,请在这里搜索

自定义搜索

 
登录名
密 码

查看所有评论


不是大众网会员,欢迎注册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