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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就业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或被罚三万

2012-06-29 10:15:18     作者: 李舒瑜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性别平等,用人单位,实质平等
[提要] 招聘广告中设置性别要求,这种常见的现象从明年起将属违法,用人单位可被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家庭暴力受害人还可以向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等单位申请临时庇护。

  招聘广告中设置性别要求,这种常见的现象从明年起将属违法,用人单位可被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在昨日闭幕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中获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中国内地以性别平等为主题立法的首次尝试。

  不得以婚姻生育提高招录标准

  为消除就业当中的性别歧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为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否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与此同时,条例规定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除外。这一内容主要是针对目前存在的职业隔离现象而规定的。在诸如护士、幼师、警察等行业都存在职业隔离现象,不利于两性的平衡发展。

  单位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

  近年来,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案例频繁被曝,相当一部分员工、特别是女员工受到困扰。条例对此有专门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并对员工进行反性骚扰教育。

  用人单位对职场性骚扰如何界定?根据条例,对违背他人意愿,利用职务、雇佣或者其他便利条件,明示或者暗示使用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等形式,作为录用、晋升、报酬、奖励等利益交换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制止、处理。员工也可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优化公厕比例

  男厕可即入即走,女厕却大排长龙,这是在公共场所常见的一景。针对这种现象,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建设公共场所母婴室、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兼顾女性的特殊需求。

  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认为公共服务或者设施没有兼顾男女两性特殊需求的,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予以完善的建议。有关单位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为确保公共服务设施能真正兼顾女性需求,条例提出建立和推行社会性别预算制度。从性别角度出发,根据男性和女性、男童和女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同诉求,评估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使资源得到更合理有效的运用。

  遭家庭暴力可申请庇护

  近3年,全市妇联系统受理家庭暴力信访件约占婚姻家庭类两成左右,受虐者中98%是妇女儿童。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制止家庭暴力做了原则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使受害者得不到有效救济。

  针对这个难题,条例明确禁止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依法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家庭暴力受害人还可以向公安、民政、妇女联合会、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等单位申请临时庇护。市性别平等促进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会同市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接受庇护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咨询等服务。

  首次从法律角度明确“性别平等”含义

  作为一项创新立法,条例首次从法律上明确性别平等的含义,规定性别平等是指在尊重生理差异基础上,男女两性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机会、权利和责任的平等。

  专家认为,这不仅是指男女两性形式平等,同时还包括实质平等。正是承认男女生理差异,条例中特意提出了性别歧视的例外情形,如:为了加速实现男女两性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基于生理原因或者因怀孕、分娩和哺育,为了保护女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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