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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强制分红 中小股东如何给"铁公鸡"拔毛?

2012-07-06 11:57:13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中小股东,股东提案权,铁公鸡
[提要] 【邵雷雷律师】针对控股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分红方面损害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况,我个人认为,中小股东、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的法律手段:【邵雷雷律师】上市公司不分红还可能会遭受证监会采取的强制监管措施。

  栏目名称:法律名人谈

  主 题:上市公司强制分红 中小股东如何给“铁公鸡”拔毛?

  嘉宾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邵雷雷律师

  本期策划:张倩

  本期介绍:

  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早已不是口号;中小股东回报,却迟迟难以兑现,为何?铁公鸡使然。5月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还强调将对长期不分红的“铁公鸡”进行重点监管。为此,《法律名人谈》就网友关心的上市公司强制分红、中小股东回报等问题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邵雷雷律师。

访谈内容:

  【法律名人谈】聚焦社会热点,畅谈法治事件。《法律名人谈》栏目欢迎大家的到来,我是主持人张倩。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邵雷雷律师。邵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邵雷雷律师】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法律名人谈】2008年8月,证监会出台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开启上市公司分红改革新政,其中将关于上市公司分红规定为:“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并规定分红不达标者不允许再融资,至此分红的上市公司占比才有了真正的提高。数据显示,自2001年以来,分红公司家数占比由原来30%左右已提高到2010年的61.05%。这就是上市公司强制分红的由来。那么,关于上市公司强制分红,请邵雷雷律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决定”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

  【邵雷雷律师】好的。“决定”中除了主持人提到的分配利润的规定外,主要还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上市公司应披露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还应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的执行情况。同时应当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

  三、公司应当披露以前期间拟定、在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同时,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说明董事会是否制定现金分红预案。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法律名人谈】有人说,上市公司分红与否,分多少、怎么分等,都是上市公司由自己说了算的,但是从“决定”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这样强制性的规定,是否违背了《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股东自治等法律原则呢?

  【邵雷雷律师】这样强制的规定,并没有违背了《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股东自治等法律原则。一种颇为流行的观点认为,公司作为一个私法上的自治组织,股东的自治权在公司治理中占有“神圣地位”;公权力不应当介入,否则就会侵犯股东的自治权益。该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股东的自治权是相对化的,而不是绝对的。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自我调节机制是有局限性的,需要相关机关代表国家制定相关规定进行整体调节。其次,相关机关代表国家制定相关规定干预、规范公司经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亦是公司肩负的社会责任使然。公司行为严重背离了社会整体利益倡导的公平和效率原则,通过强制措施对公司行为进行干预,保护受害者、弱者的利益,进而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所谓公司、股东自治原则是指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以其意志自治的治理原则。也就是说,公司、股东也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前提下,实行意思自治。但公司法还是属于私法范畴,公司、股东自治原则是其基本原则。

  【法律名人谈】在上述“通知”中,“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这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决策机制,一方面说明上市公司要重视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中小股东回报等利益维护取决于哪些因素?中小股东“意见”有多大价值和作用?

  【邵雷雷律师】中小股东回报等利益能否维护取决的因素很多。首先,要看是否建立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建立了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中小股东才能明确行动方向;相关法律、制度完善、行之有效,才能为其提供有力保障。其次,要看公司决策者、监管机构的执行力度。公司决策者严格按照章程约定、制度规定做好利润分配,监管机构监管有力、到位,中小股东就能取得应有的回报。还有,要看中小股东的自身表现。中小股东密切注意公司经营、财务情况,积极主动反映意见;发生公司决策者侵犯其权益的行为,积极采取救济措施,中小股东就能取得应有的回报。

  在“决定”、“通知”颁布之前,中小股东权轻声微,他们的“意见”微不足道;但现在有了“决定”、“通知”中关于“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的强制性规定,为中小股东表达其意见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意见”的价值和作用应会大大提高。当然,上市公司股东众多,上市公司不可能征求每个中小股东的意见,这就需要中小股东要积极主动,通过多种途径表达其意见。

  【法律名人谈】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事情是完美的,上市公司强制分红亦如此。本来,上市公司强制分红是为了注重股东回报,尤其是要照顾中小股东、投资者利益,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是,董事会和股东会,甚至控股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分红方面自己说了算,一定程度上伤害了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对此,中小股东、投资者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邵雷雷律师】针对控股大股东在上市公司分红方面损害中小股东、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况,我个人认为,中小股东、投资者可以采取以下的法律手段:

  1、召集股东会和提案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股东维权的阵地。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但由于董事会常为大股东的影子,所以在特定情况下董事会很可能不予召集应该举行的股东会,此时,法律赋予少数股东临时召集权。《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又进一步规定,如果董事会作出不同意召开股东会的决议,提议股东甚至可以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这就大大强化了股东的权利。

  与此同时,法律还赋予股东提案权,使股东能够真正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更加积极地参加公司管理,防范大股东权利滥用。在股东大会上,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2、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自己的董事

  选举自己的董事对维护股东权利至关重要,而在普通的直接选举制度下,如果大股东具有超过50%的绝对优势,那么小股东永远只是配角,因此我国法律引入了累积投票制。

  股东的每一股股票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权,但可集中选举一人或分配选举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选举权较多的人出任董事。这有利于小股东间相互联合,共同选出自己的董事参与公司经营。

  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的诉权是股东权利受损的最重要的救济制度。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第一次明确引入了代表诉讼。其基本的运作原理是公司因某种原因怠于向公司利益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赔偿责任时,股东基于其股份所有人的地位,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4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法律名人谈】在上述“决定”和“通知”中,有:“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等等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硬性”规定,这对中小股东、投资者来说,是不是意味着可以有更多机会和权利获得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呢?中小股东、投资者如何利用这些规定谋求自己的利益呢?

  【邵雷雷律师】对。中小股东、投资者要想利用这些规定谋求自己的利益,首先,要加强证券知识的学习。中小股东、投资者只有加强学习,熟悉和掌握相关知识,才能主动介入对其他参与主体的监督中,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次,密切注意公司经营、财务情况,积极主动反映意见;发生公司决策者侵犯其权益的行为,积极采取救济措施。还有,发现问题要及时举报。监管部门限于人力、物力,不可能对市场上的所有违法犯罪线索都能及时掌握。就需要中小股东及时发现问题,向监管部门或执法机关举报,谋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法律名人谈】上市公司分红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现金分红,一种是股票分红。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实行上市公司分红除权除息制度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有人说它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请问邵律师,您是如何看待上市公司分红除权除息的,它对中小股东有哪些影响?

  【邵雷雷律师】我个人认同证监会的意见。实行除权除息制度,是基于市场公平原则。除权除息日前后股票内含有的股东权益是不同的,从除权除息日起,新持有分红公司股票的股东不享有上次的分红权利。上市公司分红后,其每股股票所代表的理论价值有所减少,这一变化应当体现在股票价格变动中。目前沪深证券交易所有关除权除息制度统筹考虑了除权除息后买入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利益,这是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而不是侵犯。

  上市公司分红本身是一种财富转移,而不是财富创造,因此投资者在获得红利的同时股价一般会出现下调,而且还可能需缴纳一定的所得税,在短期内股民可能会因持股而使财富缩水。

  【法律名人谈】上市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有业绩不好的,也有为了长远发展,有意不分红的,但是也有各方面条件都不错,但就是不分红。有人说,我国上市公司热衷“圈钱”而不善于分红,既然上述“决定”“通知”都明确了上市公司强制分红的要求,那么,这些一毛不拔的“铁公鸡”除了会受到股东的方面的压力之外,还可能会存在哪些不利后果呢?证监会等会采取哪些措施保证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呢?

  【邵雷雷律师】上市公司不分红还可能会遭受证监会采取的强制监管措施。

  证监会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管部门,可以对上市公司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可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一)责令改正;(二)监管谈话;(三)出具警示函;(四)责令公开说明;(五)责令定期报告;(六)责令参加培训;(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八)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所采取的监管管理措施按照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开。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明确有关监管要求。(一)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二)整改报告报经监管部门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上一报告期末尚未完成的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法律名人谈】对于今天的话题,您还有需要补充的吗?

  【邵雷雷律师】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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