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09 16:05:00 作者: 来源:文汇报
我国保险业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至今,年保费收入从最初的不足10亿元发展到现在的5640多亿元,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但与此同时,全民保障能力、社会保障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近期,保险业专家、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总经理李秋在接受《理论前沿》采访时,就如何提升全民保障能力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他建议:应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居民参加养老、医疗等商业补充保险,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以此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加群众财产性收入,并通过启动保险市场拉动消费振兴。
李秋认为,我国保险业自上世纪80年代恢复至今,年保费收入从最初的不足10亿元发展到现在的5641亿元,呈现出快速增长态势。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保险业的规模仍然不大,保障能力不强,目前我国年人均保费仅有27美元,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年人均保费2000美元至3000美元的保险密度;保险业总资产占金融产业总资产的比重仅为3.1%,也大大低于发达国家20%的占比,这与保险业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是不相匹配的。
同时,我国社会基本保障的水平还不高,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仅1500元左右,只能保持温饱水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的保障额每人每年2.6万元,还只能报销70%,还有很多不报的项目。仅可以“治病”,解决不了“救命”问题,所谓“治病不保命”。这样的低保障水平,使居民不足以应对未来养老、医疗、就业、升学、失业、住房等一系列风险问题,造成居民“高储蓄,低消费”的局面。
李秋提出,要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商业补充保险的规模。实际上,我国最大的消费市场是保险市场。我国居民现今最大的消费需求是保险需求,因此,有效的对策是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的方法,从政策上引导、鼓励居民增强保险意识。其具体办法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仅个人所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允许税前扣除,而且对个人自愿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凭保险公司开具收款收据也可以税前扣除,或通过保险公司与税收电脑联网确保投保减税的方法安全。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让消费者获得实惠,而且能够令保险业实现爆发式增长,从多方面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可靠的基础。
一是居民个人的保障能力得到提高,增强了抗风险能力。这一税收方式的改变,将大大激发个人保险消费的积极性。如果实施这一政策,在未来3~5年里,保费总收入可能增至3万亿元到4万亿元,人均保费就会突破4000元。这个数字表明,每年可增加人均15万元的医疗保障,人均养老金的月收入也可达4000元,老百姓的个人保障能力就提高上去了。而且保费作为一种财产性收入,不仅可以为参保居民提供保障,而且也可以使其增加资金收益,获得红利,实际上是拓展了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二是保险行业保费收入增加,相应增强了国家抵抗风险的能力,减轻了国家社会保险的负担。商业保险基金总规模不断扩大,不但提高了国家的抗风险能力和保障能力,而且可以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目前,我国企业的保险负担较重,缴纳各项保险费占工资总额的近30%,一旦商业保险规模提高,可以相应把企业负担的比例降下来。
三是有效启动消费市场,实现消费拉动经济的目标。保险基金本身就是消费基金,而年金养老保险又属于长期消费基金,将滞留在保险公司近30年,国家完全可以运用这笔资金进行重大的项目投资。同时,当老百姓保障问题一旦得到解决,在银行的存款就失去了应对风险的意义,目前在银行里的巨额居民存款就会部分进入消费市场,拉动经济发展。
四是激活资本市场,平抑证券价格,有效化解泡沫,缓解通货膨胀。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发达,主要原因是资金总量不足。随着保险基金规模的增加,需要寻求投资市场,便会进入证券市场,激活证券市场。同时大量资金的进入,也可以起到平抑股票市场价格的作用。
五是随着居民在银行的存款向保险分流,将会减轻银行负债的压力,也意味着降低了国家财政的风险。当消费基金增长以后,虽然银行的存款少了,但结算等中间业务量上升,同样能够增强银行的盈利能力。
六是个人和企业建立了后续自我保障系统,一旦个人和企业发生意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赔付将大大减少,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是在相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李秋认为,推行这一政策改变了传统税收的模式,即由向个人征税转向刺激保障投入,事实上这样做并没有弱化税收的功能。
首先,国家的税收并没有减少。实施保费抵扣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收减少了,但国家可以在保险机构增收的保费中,通过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把税金收回。更主要是这一税收方式的转变可以把银行巨额的居民存款挤出几万亿,进入消费市场拉动经济产生的良性循环,产生的税收是不可估量的。
其次,不会弱化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出现了“逆向调节”的现象,即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而富人采取各种办法将个人所得税逃掉了,并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保险市场,也是普通居民买的多,富人买的少,因为我国还没有出台遗产税,而参加保险又不能抵税,高收入人群觉得凭借个人的财富足以应对养老和医疗,并没有因为个人财富的增多,为社会保险基金增加实力作出贡献。所以,出台这个办法,可以刺激富人将资本转移到消费领域,增加社会保障实力。
第三,进一步平衡中央与地方税收的关系。由于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而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是中央税种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实施这一办法,就减少了地方税收,相应增加了中央税收,但保险理赔、保险给付是地方受益,增强地方抗风险的能力。国家可以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办法,对地方财政收入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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