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据悉,《管理办法》整合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全面规定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主要内容包括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等三方面内容。
而《管理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 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管理办法》指出,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等基本条件。
此外,证监会表示,该《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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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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