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
代购基金未告知 银行被判赔3000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投资者王女士诉中国银行北京清华园支行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中行清华园支行被判赔偿王女士3000元。 2007年初,王女士到该支行申购某基金2万元,银行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相关手续。而实际上该基金只能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进行申购,所以王女士的基金申购被基金管理公司确认失败。半年后,当以为自己能够分红1.5万余元的王女士到中行清华园支行取分红款时,才被告知基金没有买上。为此,王女士将银行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5万元及精神损失5000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银行不存在过错,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随后,王女士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代为办理申购手续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应当尽到的诚信、照顾、告知等义务,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利益的事由。尤其是相对于普通的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投资人,银行一方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就应当尽到更多的告知义务。 中行清华园支行抗辩认为,银行方面已经提示投资人仔细了解交易规则和同意承担申请事项因不符合基金管理公司规定要求而被拒绝接受的全部后果。但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并不公平。此案中王女士所申购的基金有两个代码,在中国银行发布的基金净值公告中有明确显示。中行清华园支行不向投资者说明两个代码基金之间的差别,接受了错误的申购申请,不能认为其尽到了表面的审查义务。因此法院认为中行清华园支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编辑:吴毅斐
相关新闻
论坛精华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