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债权资产主要内容
我分公司持有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债权本金16,566.25万元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该债权已获确权判决,案件已执行。
二、债权基本情况
2012年3月29日,主债务人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海霸能源”)与建行青岛黄岛支行签订编号为2012-002号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年产500万组(10亿AH)纯电动汽车铁锂电池项目银团贷款合同”(银团贷款中,建行青岛黄岛支行为牵头行占比50%,其他两家银行分别为农行及青岛银行),贷款三笔,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165,662,528.01元。保证及抵押贷款,保证人分别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及自然人王波、毕淑梅、杨光中、曹云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债务人名下房地产、在建工程及机器设备。上述债权, 经山东省高院分别作出的(2015)鲁商终字第538、5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有效债权。
三、债务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24日,位于青岛胶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东,注册资金1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王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 该企业已停止经营。
四、担保情况
(一)抵押
1、借款人以位于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204国道以东的土地使用权对外提供抵押,产权证号:南国用(2011)第G012701号,面积186,666.6平方米。抵押权人为银团,债权数额4500万元。
2、借款人以位于胶南市临港14路377号房产提供抵押, 房产证号为初公字第000371,面积为82,236.87平方米。该房产抵押情况:抵押证号为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抵押权人为银团,债权数额108,100,000元。
3、借款人以位于胶南市临港14路377号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抵押物名称:9-15#车间、1-3#科研实验楼(共10栋),框架和钢混结构,建筑面积60,650平方米。该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抵押权人为银团,债权数额人民币3600万元。
4、借款人以其名下涂布机等设备提供抵押,共1125台全部抵押给银团,债权数额40000万元。
(二)保证
1、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6月26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波,住所地为山东省海阳市工业园区,经营范围为:电池生产、销售及进出口业务。企业停业。
2、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4月22日,住所地为山东省海阳经济开发区香港街, 法定代表人为王波,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2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电动车、电池及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3、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住所地为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井冈山路578号楼609室, 法定代表人为王爱国,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公司原名称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9月25日变更为青岛青房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4、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6日,住所地为枣庄高新区长白山路,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波,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手机及通讯设备,器材,IT产业研发、生产、销售及咨询服务;矿灯电池、UPS电源、各种动力电池。
5、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27日,位于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中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为杨光中,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36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物业管理。该公司已停止经营。
五、清收进展
(一)诉讼执行情况
上述债权已诉讼,青岛中院做出(2014)青金初字第244、245号判决书,综合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主要内容是 :(1)海霸能源有限公司偿还原债权人建行青岛黄岛支行借款本金共17140万元人民币及相应的利息;(2)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山东海霸能源电动车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烟台市海霸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金4100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杨光忠、曹云清在本金4亿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原债权人建行青岛黄岛支行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南他项2012第108号权证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优先受偿;(10)原债权人建行青岛黄岛支行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062794号权证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1081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优先受偿;(11)原债权人建行青岛黄岛支行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114号权证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3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优先受偿;(12)原债权人建行青岛黄岛支行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57093号权证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8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优先受偿;(13)原债权人建行青岛黄岛支行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2第0053号权证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58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优先受偿;(14)原债权人建行青岛黄岛支行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2013第0004号权证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分的价款在本金47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优先受偿。判决后,保证人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分别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院分别作出(2015)鲁商终字第538、539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对上述(2014)青金商初字第244、245号判决中的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改判为对银行贷款的总债务在本金2308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判决不变。2016年6月27日,山东省高院分别作出(2016)鲁02执字第423号、424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底,法院通过执行从被执行人青岛鑫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回款2369万元。
(二)查封情况
已对上述抵押物全部查封。
六、清收亮点
抵押物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临港经济开发区,抵押的整个厂区已达到“五通一平条件”,抵押土地为工业出让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厂区中的办公楼、科研楼、宿舍楼、职工食堂、厂间等建筑物全部抵押,建筑物成新率高,适合生产经营。
联系人:杨明君
联系方式:0531-82079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