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 > 监管动态

天安保险违法套取资金遭辽宁保监局处罚

2011-10-14 09:15:00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关键词: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套取 2008年 支公司
[提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辽宁保监局决定给予责任人李凤警告并处奉2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奉2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保监会网站10月13日消息,辽宁保监局查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2008年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虚假列支查勘费套取资金159698元,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及电子设备、弥补招待费用不足、发放员工福利支出、支付法律费用等账外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辽宁保监局决定给予责任人李凤警告并处奉2万元的行政处罚。以下为行政处罚书全文: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辽保监罚〔2011〕51号

  当事人:

  姓名:李凤

  身份证号:

  职务: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原理赔负责人

  住所:

  经查,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2008年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虚假列支查勘费套取资金159698元,用于购买固定资产及电子设备、弥补招待费用不足、发放员工福利支出、支付法律费用等账外支出。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档案及财务凭证复印件、调查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你在申辩中称:变通使用费用购置办公设备系总公司费用政策纰漏,且已获得省分公司默认,无个人贪污行为,不应归责于个人。

  我局认为,2008年1-10月期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理赔职责相对独立,你作为时任理赔负责人签字同意变通费用并上报省分公司申请核销,造成了业务及财务数据不真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你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予处罚。因此,你的上述申辩不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修正)第一百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处奉2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奉汇至以下账户。逾期,将每日按奉数额的3%加处奉。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账号:21001450008058000003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张元亮

相关阅读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