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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水价制

2012-11-26 09:55:00     作者: 张春晓    来源: 大众网-大众日报  

关键词: 农业用水 计量水价 渠系 计量收费 水价制度
[提要] 农业用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加末级渠系维护费(供水渠系合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用)的终端水价制度。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济南讯 记者日前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除明确严格从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10%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外,还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逐步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和社会投资,建立多元化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社会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符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奖补范围。

  农田水利及其他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除履行项目主管部门验收程序外,还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标准统一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农业用水实行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加末级渠系维护费(供水渠系合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用)的终端水价制度。对完成末级渠系改造的灌区,农业用水推行计量水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对未进行末级渠系改造的引黄灌区,严格执行省核定的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最高限价;对其他未进行末级渠系改造的灌区,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农业用水终端水价。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农田灌溉实行节约用水、定额管理,逐步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大力推广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技术,节水效益明显的,由政府给予补贴或者奖励。农民购买使用节水设备与产品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

  征求意见稿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采石、挖砂、排污、倾倒垃圾、弃渣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设施运行、危及工程设施安全或者破坏灌区环境等活动。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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