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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出台规定:借贷信息上传网络平台

2012-07-16 07:31:23     作者:    来源: 人民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民间借贷,借贷行为,办法
[提要] 尽管离8月18日正式开业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即将诞生的消息已经吸引了许多人的关注。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董事长田永平认为,仅有一个借贷信息发布平台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征信系统是我们的工作重点。

  尽管离8月18日正式开业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即将诞生的消息已经吸引了许多人的关注。“我最关心的是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后究竟能不能化解借贷风险?”东胜区一位名叫张易军的放贷人说。作为我国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地区之一,在鄂尔多斯同张易军有一样想法的大有人在。

  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下发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意味着我国首部系统规范民间借贷的规范性文件在鄂尔多斯市诞生。

  借贷规模数百亿元,“高回报”行业不景气,民间借贷的风险增加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的经济高速发展,与此同时,也出现了石小红、苏叶女等民间借贷案件。

  鄂尔多斯市金融办副主任赵光荣认为,由于鄂尔多斯市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信贷投放规模小,银行信贷资金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从全国的情况来看,银行信贷与地方生产总值的比值为120%左右,而鄂尔多斯市仅为平均水平的一半左右。资金缺口造成了对民间资本的高度依赖,也推动了民间借贷的快速兴起。

  据有关机构估计,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规模保守计算有数百亿元之多。而这些民间资本主要投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回报”行业。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实施以来,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销售不足,同时由于全国经济增速放缓,原煤需求不旺。伴随着“高回报”行业的不景气,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的风险有所增加。

  人们往往把民间借贷又叫“地下金融”,其信息很难被政府掌握和监测。信息的隐秘性是否可以破解?如何能够让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到地上,使之阳光化?成为鄂尔多斯着力解决的问题。

  设立民间借贷风险基金,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和行业自救机制

  “民间借贷阳光化的关键,是要知道钱借出去对方信用如何?又投到哪里去了?” 鄂尔多斯市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李国俭说道。

  在鄂尔多斯市看来,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一个平台,来提供包括信用查询、合同文本,以及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支持,最大限度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

  作为办法的起草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认为,办法的亮点是明确鄂尔多斯市政府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规范发展。

  黄震介绍,为了使民间借贷可测可控,办法要求,合同一旦签订并履行,放贷人应到所在旗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民间借贷合同备案,借贷信息将上传至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网络平台消除借贷中的信息不透明、不对称、不便于跟踪监测等弊端。

  同时,办法提出创设由民间资本发起组建的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作为企业法人可在各旗区成立相应办事机构,为当地非金融类机构和个人参与民间借贷提供登记备案和配套服务。

  记者了解到,同国内其他地方已经投入运行的借贷中心相比,鄂尔多斯的办法特别强调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职责和义务。它的义务在于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以及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信息汇集与发布、资信评估、信用管理,以及把其他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配套的服务机构邀入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

  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董事长田永平认为,仅有一个借贷信息发布平台是远远不够的,“企业征信系统是我们的工作重点。”

  黄震介绍,办法的另一独到之处是对于民间借贷可能发生纠纷的规范。即由登记服务中心发起成立鄂尔多斯市民间借贷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配合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投诉问题。并设立由民间借贷协会发起、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民间借贷市场主体共同出资的民间借贷风险基金,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处置机制和行业自救机制。

  明确放贷人须用自有资金,可防范多级转贷累积风险

  据了解,此前各地发生的资金链断裂案件中大都可以看到民间集资的影子。黄震表示,此次办法明确了民间借贷放贷人只能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不得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高利转贷等行为。对于这样的规定,社会普遍反映“太过严厉”且“不好界定”。比如从父母、亲戚借来的钱如何去衡量?黄震解释说,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放贷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放大民间借贷风险,“这不仅是鄂尔多斯的规定,全国经过批准的信贷公司都是这样规定的。”

  而赵光荣注意到一个问题是:过去民间借贷是处于隐秘状态,放贷者不需要纳税。如果通过登记服务中心,借贷行为浮出水面就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对此,黄震认为,由于税收问题直接关系到民间借贷资金登记的动力,对于民间借贷参与人来说是一个敏感问题,税收方面能否优惠牵涉较大,为灵活起见,办法暂未予规定,留下了操作空间。

  对张易军这样的放贷者来说,最关心的是放贷资金的安全。目前,他以月息2分的利息放出借款大约25万,一年的利息收入大约是6万。“相比前两年,现在的利息水平降了不少。但只要放出去的钱能按时收回,利息低一点也无所谓。”张易军坦言,关注“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主要希望通过这个平台放出去的钱如果出现风险,服务中心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按照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不吸存、不放贷,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起中介作用,不承担保证责任。”

  记者注意到,办法有关民间借贷要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约束力并不强。虽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优先受理经登记备案的借贷当事人起诉案件。但这个原则性规定,实际操作意义并不大,因为即便未按要求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只要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

  如果没有强制性约束,借贷双方前往登记的动力何在?“如果登记服务中心不承担责任,我为什么要去登记?而且去登记,隐私被暴露怎么办。”张易军反问记者。

  对于办法,人们的疑问不少,不过也有人持乐观态度。办法明确了民间借贷放贷人必须用自有资金,鄂尔多斯人行有关科室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办法能够真正得到执行,鄂尔多斯不会再有高利贷崩盘之忧”。过去很多借贷人的资金都经过多级转贷,进而不断累积风险,资金一旦出现断链,其影响、危害数倍于直接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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