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嘉兴市民李某十分痛苦,因为他的一时粗心,导致“买了医疗保险,却不能实现保险目的”。现实中,类似李某的情况蛮多,有关法律人士希望通过他的情况,给大家在投保时敲一下警钟。 2007年12月,未雨绸缪的李某向嘉兴市A保险公司投保“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2008年8月,李某因身体不适,经当地人民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胆囊结石,住院并接受手术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000多元。按保单约定的赔付比例,李某向A保险公司申请赔付4000多元,结果遭到了A保险公司的拒赔。2008年12月,李某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庭审中,被告方A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李某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健康档案册一份,档案册记载:2007年4月,李某在社区的B超体检中已经检查出患有“胆囊泥沙石”。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投保时未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已患“胆囊结石”这一事实,依据保险合同“责任免除”相关条款,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法庭上,李某的律师认为,保单是由保险公司经办人填写,保单所列的“疾病告知栏”李某并不知晓,另外,李某虽在社区体检过,但并不知悉检查结果,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事实上,对于上述主张,李某没向法院充分举证,从证据的角度来讲,李某方显然不利。最终,李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此案件中,保险公司提供了李某填报的保单及社区的健康档案册,疾病所列“胆囊结石”,是符合“责任免除”相关条款的,其拒绝理赔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李某买了保险,未能实现保险目的,这是因为李某在投保时,未在保单所列的“疾病告知栏”上如实填写。如果李某在投保时,就向保险公司坦言自己已患“胆囊结石”,保险公司就会增加保费或拒绝投保,上述的纠纷就有可能避免。
李某未能如愿拿到赔付款的事例也给了广大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一些启示:一是保险公司有义务在投保前,向投保人讲清利害关系,要求其如实填报全部信息,此类的纠纷多了,保险公司的公信度势必会受影响;二是投保人在签字前,要十分谨慎,一定要对保单的内容作详细了解。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保险公司举证不能而赔款的情形,但这是违反法律诚实信用原则的,一旦发现,即使理赔了,还是有被追回的可能。另外特别要提醒投保人切勿心存侥幸,或在未理解条文释义的情形下盲目投保,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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