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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险种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对应案件:
女孩小黄的父亲在4年前为其投保康宁终身保险,去年小黄被诊断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还做了手术。小黄本以为可以从保险公司拿到12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料却遭到对方拒绝。无奈之下,小黄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该案昨日在市中院二审开庭。
患病女孩索12万保险金
小黄的父亲于2006年4月22日为其购买康宁终身保险,保额为6万元,当年小黄17岁。去年11月24日,小黄患病入住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指定的深圳市孙逸仙心血管医院,经医院诊断,其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随后医院对小黄进行了手术。
在康宁终身保险利益条款中,保险责任部分列有“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小黄认为她所患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治疗出院后,她随即向中国人寿深圳公司要求支付12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却收到对方拒绝给付保证金的通知书。无奈之下,小黄将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12万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为何不愿支付?此案在福田法院一审时,被告方曾辩称,小黄的病情尚未达到《康宁终身保险》条款承保的责任范围。根据《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相关规定,小黄住院期间所实施的手术也不属于本条款责任范畴。
相关险种
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对应案件:
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
对于康宁终身保险利益保障条款,双方理解不一。小黄认为,心脏病的范畴比心肌梗塞要广,相关条款的含义是,只要是心脏病就符合合约的范围。而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则认为,并非所有的心脏病都属于重大疾病。
法院一审时认为,相关条款属于歧义条款。根据相关规定,应对提供格式条款方作不利解释,因此法院判处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支付小黄12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院二审时,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方表示愿意调解,小黄方也表示接受调解,但双方均未在庭上提出相关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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