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等六部门发文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 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

2024-07-08 09:50:15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作者:

  □记者 冯娜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加强综合惩防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国证监会联合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意见》全文。

  “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杜阳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一是财务造假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的公平公正。通过综合惩防工作,可以有效打击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财务造假行为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加大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可以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其利益。三是提升市场信任度。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市场参与者的信任。综合惩防工作有助于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投资者和社会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四是资本市场是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对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打击财务造假行为,提升市场效率和资源配置能力,有助于经济的稳步增长。

  强化惩防并举、标本兼治

  《意见》从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等5个方面提出17项具体举措。

  在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方面,《意见》提出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虚假信息披露、挪用募集资金和逃废债等行为,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第三方配合造假,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力度。

  在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发挥科技手段支撑作用,增强穿透式监管能力。

  《意见》明确,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出台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加强对“关键少数”及构成犯罪配合造假方的刑事追责。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推动简化登记、诉讼、执行等程序,加强对投资者赔偿救济,提高综合违法成本。

  《意见》提出,要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包括国有资产出资人加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部门提升协同打击力度以及压实地方政府责任。

  同时,要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例如,推动上市公司建立绩效薪酬追索等内部追责机制,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依法暂停或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严格执行吊销执业许可、从业人员禁入等制度;防范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滥用豁免掩盖造假行为。

  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帆律师对记者表示,《意见》的亮点之一是积极推动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责、刑事打击“三位一体”的立体化追责体系,极大提升财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切实有效保护受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高度重视提升财务造假违法违规成本和涉及的投资者保护工作。

  在立法层面上,推动修订证券法,对违规信披公司和责任人的罚款上限由60万元、30万元大幅提升至1000万元、500万元,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由募集资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违规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在立体化追责上,行政处罚是立体化追责的一环,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也是立体化追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追责方面,今年以来已依法将40余起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民事追责方面,中国证监会指导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支持投资者发起民事追偿诉讼,综合运用先行赔付、支持诉讼、代位诉讼等,强化投资者赔偿救济。目前正在对上市公司(包括部分退市公司)重大违法案件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10起,在审支持诉讼22起。

  杨帆表示,刑事责任方面,明确出台针对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释,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实施财务造假、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等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就整体而言,造假公司仍是少数,上市公司群体始终是我国企业的优秀代表。但财务造假对市场信心的影响很大,对投资者利益损害很重,亟须各部门、各地区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重拳整肃、坚决遏制。同时,也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深化公司治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增加基础制度供给,从源头防范造假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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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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