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朱艳霞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监管,提升保险集团风险管理能力,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评估管理机制,至少每半年一次评估集团整体集中度风险状况。
“保险集团因涉及业务领域广、成员公司多,极易形成对同一主体、投资品种、业务区域等相对集中的大额风险暴露。”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目前,相关监管要求散落在保险集团监管、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各类文件中,尚未出台统一、规范的集中度风险监管规则。为此,金融监管总局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研究制定了《指引》,为保险集团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提供遵循。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13家保险集团公司,包括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太平、中国再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中华联合保险、阳光保险、华泰保险、富德控股、泰康保险、大家保险、安联控股。
规范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
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集团并表成员公司单个风险或风险组合在保险集团层面聚合后,可能直接或间接对集团正常运营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
《指引》共包含四方面重点内容:一是明确集中度风险管理原则。集中度风险管理需遵循审慎性原则、匹配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动态性原则,要求在并表管理基础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对集中度风险进行管理。
二是规范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包括集中度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报告等在内的集中度风险管理流程。
具体来看,保险集团公司要建立集中度风险识别机制。集中度风险识别应覆盖资产负债表各类相关项目及担保、承诺等实质承担风险的表外项目,涵盖所有风险类型、业务条线和实体。保险集团公司要建立集中度风险计量机制,结合各类集中度风险特征,采取差异化集中度风险计量方法,综合运用模型或非模型方法,基于财务损失、投资收益、经营稳定性等适用性角度计量集中度风险影响。
保险集团公司要建立集中度风险监测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监测职责分工、报告路径等管理规范,持续监测集中度风险限额执行情况及集中度风险事件,前瞻性分析潜在影响,及时调整相关投资及经营活动。
三是要求保险集团建立多维度指标及限额管理体系。《指引》要求保险集团推进多维度指标及限额体系建设,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与限额的回溯更新机制、集中度风险预警机制、超限额管理机制。
《指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应对集中度指标设立预警值,建立集中度风险预警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预警职责分工、触发标准、排查管控、报告路径等管理规范。
根据《指引》,对于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超出集中度风险限额的,应按相关规定报告或审批,并建立有效的超限额管理机制,加强超限额情况风险分析,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及时进行风险化解和处置。
此外,保险集团公司要建立集中度风险评估管理机制,综合运用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至少每半年一次评估集团整体集中度风险状况。
四是完善信息披露和报告。《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信息披露机制,每年6月15日前在官方网站披露年度集中度风险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管理策略及其执行情况、风险状况,以及重大集中度风险事件等。
夯实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指引》针对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现状和问题,完善监管制度依据、丰富监管政策工具,引导保险集团建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集中度风险监管主要以原则性要求为主,未来随着行业和监管实践逐渐成熟,将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该负责人表示。
“从风险防范角度看,《指引》的出台契合当前行业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迫切需要。”相关业内人士认为,通过明确风险管理要求,促使保险集团进一步加强集中度风险管控,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实现稳健经营。《指引》强调保险集团应从管理维度和管理颗粒度上精细、准确反映集中度风险的全貌,促使市场主体在业务开展中更加注重集团整体层面的风险均衡分布,将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某大型保险集团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指引》的发布将推动保险集团优化业务配置和资金运用结构,避免保险集团在经营中过度依赖特定资产、交易对手、客户、地域或市场。同时,《指引》明确了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标准,为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管理提供了系统化指导,能够有效夯实保险集团全面风险管理能力,降低行业系统性风险,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初审编辑:季静静
责任编辑: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