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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配售或公开发售方式转让所持股份

2008-04-22 09:21:00     作者: 周松林 吴铭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关键词: 转让股份
[提要]

    · 上证所、深交所就实施《指导意见》发出通知

    ·对超过150万股的大非减持 深交所鼓励在大宗交易市场转让

    沪深交易所昨日(21日)就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分别发出通知,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以配售方式或公开发售方式转让其所持股份。

    两家交易所在通知中表示,对于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在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1%,但达到或超过150万股的,鼓励在大宗交易市场转让。

    通知指出,交易所会员及合格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系统的业务,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会员参与交易。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和申请程序另行规定。通知还要求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在大宗交易系统的转让应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沪深交易所2006年各自修订的《交易规则》规定,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大宗交易不纳入两交易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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