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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新规加强监管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自家股票

2008-04-29 17:54:00     作者: 吴铭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关键词: 深交所新规
[提要] 申报离任半年后12个月内出售比例不得超过50%,配偶不得在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深交所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昨日共同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其配偶也不得在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近期,部分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尤其是少数董监高离任后大量减持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备受市场关注。深交所表示,从总体上看,中小板上市公司董监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不普遍,占总股本比例较低,董监高减持行为对公司股价影响较小,对相关公司的生产经营也未产生明显负面影响。但中小企业板董监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表现为个别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存在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等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以及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部分上市公司董监高的配偶买卖本公司股票较为频繁,其中在窗口敏感期买卖的情况较多;还有部分公司董监高为了减持股份及规避监管而离任,可能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深交所昨日发布《通知》要求,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对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培训,及时建立董监高买卖股票的专项管理制度,督促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书面通知董秘。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对董监高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上市公司也应以公告形式及时披露。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监高应承诺自申报离任半年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上市公司须在公司章程中增加相应条款。对于董监高离任减持股份后再次担任本公司董监高的,上市公司需提前5个交易日将董监高离任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以及再次聘任的原因书面报告深交所,在深交所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知》还规定,董监高的配偶也不得在窗口敏感期买卖本公司股票。

吴毅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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