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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第七届董事会决议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12年12月17日召开;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同意关于本公司所属部分土地收储的议案(见同日发布的土地收储的公告).
  1, 根据淄博市城市建设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淄博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所属位于张店区东二路22号, 土地证为淄国用【1999】第A00088号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附着物("该宗地").该宗土地面积为43.15亩.该宗土地纳入政府储备,由淄博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
  2,2012年9月14日,本公司与淄博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淄博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根据有关评估报告,该宗地收购款为人民币2898.7034万元.
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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