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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

2007-06-14 09:39:00    作者:   来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车辆损失的赔款计算为: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二)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车辆损失的赔款计算为: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保险车辆损失赔款=(核定修理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保险金额/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

  (三) 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四) 每次保险赔偿的合计金额为:

  合计赔款=(保险车辆损失赔款+施救费赔款-免赔额)×(1-免赔率之和)。

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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