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14 09:42:00 作者: 来源: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二四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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