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经新闻
本站搜索:

基金法修订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

2012-06-26 13:35:27     作者: 张蔚然    来源: 中新网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基金行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提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初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草案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

  中新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张蔚然)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初次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会上表示,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草案借鉴国外基金立法的通行做法,适应投资运作的需要,对其投资方向适当放宽,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草案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做了原则规定:一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制度,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基金行业协会申请注册或登记,另一方面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应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规定了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二是确立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三是豁免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要求其事后报备;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五是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和基金合同必备条款。

  草案增加了基金组织形式,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规定公开募集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理事会型的组织形式,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采用无限责任型的组织形式。

  草案对公开募集基金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完善,一是参照证券法的规定,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禁止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规定。二是适当放宽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将基金募集申请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修改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股指期货等提供了依据。

  吴晓灵还就基金涉外问题表示,对于在境内募集投资境外证券的基金,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system

editor


 
 
 
我要评论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

投稿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