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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出炉 新增多类退市指标

2012-06-29 12:16:12     作者: 王欣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退市标准,退市程序,退市制度
[提要] 2、增加营业收入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针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沪深交易所都规定,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继创业板退市制度建立后,主板市场的相关制度完善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28日,《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正式发布,“新版”沪市退市制度“出炉”。

  同时,深交所6月28日下午发布《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包括“净资产为负值”等。其中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也纳入退市范畴。

  ●从两方面调整退市制度

  从相关方案看,沪深交易所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严格恢复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机制的安排。

  其中,新增加或变更的退市指标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净资产指标。相关方案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2、增加营业收入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后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3、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项被暂停上市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4、增加市场交易指标,A股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前述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和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标准,公司股票应终止上市。

  ●中小板增加“公开谴责”退市指标

  针对中小企业板,深交所还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同时,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未如期披露年报者退市

  退市新规扩大了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指标。

  上交所提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深交所也提出,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因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因市场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其股票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和暂停上市环节,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交易所将要求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可能触及前述终止上市标准时,及时、充分地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政策看点

  设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王欣) 为提高退市效率,减少恢复上市程序中的主观判断,沪深交易所都在完善退市程序上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设立风险警示板,并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

  为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交易所要在该情形出现后15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暂停上市公司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且被受理的,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上市公司对前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议。

  对暂停上市公司提出的恢复上市申请或者终止上市复核申请,交易所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作出决定。上市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针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沪深交易所都规定,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期限累计均不得超过30个交易日。

  为给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深交所规定,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30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上交所也完善了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设立风险警示板,将被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风险警示板中集中交易。在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予以摘牌。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交易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交易所安排其股票在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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