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7 09:35:13 我要评论
卢晓平 来源: 新华网在松绑投资手脚的同时,保监会捆紧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这根红绳。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有关事故的通知》。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偿付能力达标方案,采取措施使偿付能力重新达标。
保监会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滚动制定三年资本规划,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部分披露三年资本规划的主要内容。年度内资本规划有重大变动的,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管理层分析及预测”部分披露有关变动信息。保险公司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预测未来一至两个季度将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应当及时制定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采取措施保证偿付能力充足,并在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中披露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指定一名高管负责偿付能力具体事务,将工作分解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负责人。
偿付能力充足率分为三个标准:偿付能力充足II类标准,即该公司的偿付能力高于150%;偿付能力充足I类标准,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00%到150%之间;偿付能力不足,即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记者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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