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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基本成熟 有望今明年内推出

2012-07-17 09:02:29     作者: 高国辉    来源: 南方日报  我要评论

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存款保险机构
[提要] 伴随着存贷款利率首次实行双向浮动,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时代已悄然来临,而与之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初见端倪。现阶段中国实行的是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商业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时,政府会出面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南方日报记者 高国辉

  伴随着存贷款利率首次实行双向浮动,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时代已悄然来临,而与之配套的“存款保险制度”也初见端倪。7月13日,央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2年)》(下称《报告》)指出,目前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2012年将积极研究论证制定“存款保险条例”。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告诉记者,目前推出存款保险的难点在制度和协调层面,而非技术层面。整体而言,中国银行业务相对单一,监管要求又高,发生破产清算的概率低,因此保费应低于西方国家;从国际层面看,存款保险一般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延伸,因此建立后可考虑取消银行监管费。

  有望今明年内推出

  尽管近年来呼声很高,但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就在本月3日,《中国经济周刊》援引国务院参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名誉所长夏斌的话称,央行内部已经拟定一个很完整的关于如何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报告,具体的保险规模和银行机构需要上缴的保险费率也已明确。

  类似的半官方说法屡见不鲜,今年1月,央行行长周小川提出将择机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瑞银证券今年2月初发布的一份研报预计,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在今明两年内推出,并在完成利率市场化之前完成。

  由国际货币基金与世界银行联合推出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针对中国发布的报告认为,在金融体系危机管理方面,中国需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增加处置工具,从而使“有序关闭”问题机构成为可行的政策选择。

  事实上,绝大多数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地区)都建立了统一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南非已计划在2012年建立由中央银行负责运作的存款保险制度。

  《报告》称,央行在借鉴国际金融危机中各国风险处置经验基础上,积极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先后多次完善存款保险制度设计方案,目前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

  伴随利率市场化进程

  国际存款保险协会的信息显示,截至2011年3月底,有111个国家(包括64家会员国家)已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42个国家正在筹备或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据央行介绍,目前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地区)的存款保险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纯粹的“付款箱”型,仅负责对受保存款进行赔付;二是“强付款箱”型,除负责对受保存款赔付外,还适度参与风险处置,包括向高风险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为银行重组提供融资等;三是“损失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处置决策,并可运用多种风险处置工具和机制,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 四是“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机构具有广泛的风险控制职能,既有完善的风险处置职能,又有一定的审慎监管权。

  现阶段中国实行的是全额赔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即商业银行发生经营危机时,政府会出面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业内人士指出,以政府信用为后盾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不利于商业银行和储户培养风险意识,亦不利于眼下央行推进利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会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并加大银行,尤其是存款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经济周期下行拐点出现后这种风险将被快速放大,因此亟需同步或提前建设存款保险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金融危机后,部分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国(地区)在拓展存款保险制度功能时,更加强化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中的作用。

  差别保险费率可能最大

  据了解,设立事前存款保险基金,实行风险差别费率是各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流做法。金融稳定理事会认为,银行业总资产规模大、市场集中度高的经济体更有必要设立事前收取保费的存款保险基金,还应特别注意后备融资安排建设。“在实行事前收取保费的成员国(地区)中,超过一半采取基于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这一机制的优点在于有助于减轻道德风险,但也存在一定的顺周期问题。”

  以日本为例,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银行业危机加重,倒闭数量增加,存款保险成本攀升,费率上行。从2011年开始,日本继续采取对存款进行分类计算保险费率的方式收取存款保险基金,其中,对于“为支付和结算目的的存款”费率为0.11%,“一般存款及其他”的费率为0.08%,而实际的存款保险费率已多年维持在0.08%的水平。

  瑞银证券分析师励雅敏表示,考虑到中国金融体系的现状,应先实行简化的分类差别保险费率(如按商业银行属性分为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信用社,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率水平),条件具备后再过渡到风险差别费率或更为可行。

  夏斌此前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亦透露,在央行的规划中,大银行的费率会低一些,小银行的费率会高一些。“总体来说,我国存款保险的规模会比较大且向美国看齐,但其合理性仍有待商榷。”

  参照国外存款保险费率经验,瑞银证券认为,中国存款保险制度推行初期0.04%-0.12%的差别费率水平或较为合适,比如对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农信社三类群体分别实行0.05%、0.08%和0.11%的费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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