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的基础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附加险只适用于中国银行卡持卡人或中国银行对公开户单位所有或管理、并使用的非营业性质车辆;中国银行卡持卡人或中国银行对公开户单位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未遂,在盗窃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二)代步车补偿费用
1、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满60天没有被找回,或被找回但已经失去修复价值或修理费用达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全部损失,保险人赔偿给被保险人每天100元、共60天的代步车补偿费用;
2、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60天(不含)内被找回,保险人负责赔偿从被保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当天开始到保险机动车被找回并发还给被保险人或保险人的当天结束这一期间的代步车补偿费用。每天补偿100元,累计赔偿天数不超过60天。在每次赔偿中,保险人要扣除2天的代步车补偿费用。
(三)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第六条第2款、第3款以及本特约条款第二条第(一)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在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能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没有明显盗窃痕迹的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的丢失或损坏;
明显盗窃痕迹是指损坏的零部件上或相邻零部件上留有直观的、清晰的、可以用人眼看到的且经过公安部门现场查勘并明确认定是盗窃过程中形成的痕迹。公安部门无法确定是否因盗窃形成的痕迹不属于明显盗窃痕迹。
(二)车辆前后风挡、车门、车厢和天窗玻璃、反光镜、全车灯具、车轮(包括轮胎、轮毂、轮盖以及备胎)、天线、车标、车身装饰物、随车工具、车载电话、视听播放系统、卫星导航系统以及没有固定装置在车上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新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三)不是以盗窃为目的的所有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坏;
(四)由于被保险人原因,没有按照公安机关通知的时间领取被找回的保险机动车而产生的额外的代步车补偿费用;
(五)保险机动车在修理期间产生的代步车补偿费用;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保险人义务
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第六条以及本特约条款第二条第(一)款列明的保险事故时,在保险人承诺的服务区域范围内,上门为被保险人提供理赔服务。
(一)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后,在24小时内,上门为被保险人办理接报案手续;
(二)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型告诉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的事故证明和其他相关索赔材料;
(三)在获得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代被保险人到各个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根据规定,需要被保险人亲自办理的除外);
(四)按照约定好的时间、地点,保险人上门收取所需要的各种索赔单证;
(五)在保险人承诺的时间内,将赔款金额通知被保险人,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保险人直接将赔款划到被保险人的中国银行卡或被保险人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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