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范围
一、被保险人:凡持有有效驾驶证、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的驾车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者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导致身故,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90日(含第9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者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急救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因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急救、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本公司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其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80%,给付意外急救医疗保险金。累计最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的10%。 四、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被保险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标准见附件),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每日按照“意外全残保险金”的0.25%给付90日的“意外全残收益补偿金”,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0.25% × 90天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全部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本公司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的零时起至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二万元。 二、保险费: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驾驶车辆风险情况确定保险费率。 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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