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营业货车、城市公交车、公路客运车、出租车、租赁车、特种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按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二)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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