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在事故发生地修理被保险机动车或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00元、800元和1000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地为直辖市的,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本特约条款约定的住宿费发票或住宿时间证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时间证明。
(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每日住宿费之和计算赔偿。每日住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每日住宿费按同一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总金额除以住宿天数计算,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居住不同旅馆的,每日住宿费按前述方式分别计算。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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