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型:家庭财产
所属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01——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存放于室内的其他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或抢劫造成的丢失、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明显痕迹的盗窃、窗外钩物;
(二)门窗未锁遭盗窃;
(三)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盗窃。
三、保险金额
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且须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说明、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保险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给予赔偿;
(四)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102——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因供电线路电压异常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章用电、偷电、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103——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跑水或邻居家漏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
(二)施工造成管道破裂;
(三)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104——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及附加盗抢保险的,且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存放于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或抢劫造成的丢失、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以附加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6%为限,最高为6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1000元、首饰5000元。
本附加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为准。
105——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单载明住址的被保险人的住所内,因被保险人或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拥有、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或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赔偿责任;
(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八)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九)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二)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三)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的责任赔偿,保险人按上述(二)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与依据上述1、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责任认定证明、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付款凭证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106——附加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出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发生下列事故,造成房屋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3、煤气泄漏;
4、结构破坏或者倒塌。
配套设施:是指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璜以及被保险人根据租赁合同为承租人提供的家用电器、家具和生活用具。
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与承租人共同生活在出租房屋内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
(二)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在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出租房屋内发生的人身伤亡;
(四)出租的房屋被承租人用作从事仓储、生产或者经营性活动的场所时,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
(五)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
四、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二)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三)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的责任赔偿,保险人按上述(二)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与依据上述1、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责任认定证明、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付款凭证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171——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而不能正确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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