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现金保险 险种类别 家庭财产 所属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 凡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缴费方式 趸缴 保险期间 一年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三)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四)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证明属实的损失。
上述的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出险项目保险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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