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页 > 保险 > 保险超市 > 家财险 > 渤海财险 |
|
自组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
作者:
|
保险财产 第一条 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下列各项合法财产,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产,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二)上述房屋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特指上述房屋内的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除本条第(四)款列明的便携式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 (四)便携式家用电器,特指手机、手提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须刀、照相机和摄像机; (五)现金首饰类,特指手表、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现金及有价证券。 第二条 简陋屋棚、无人居住的房屋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放置于露天、阳台(未封闭)、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以及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均不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以下各项保险责任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一)火灾爆炸风险保障 由于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由于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和上述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外来物体撞击风险保障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2、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四)管道爆裂风险保障 由于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室内盗抢风险保障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从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后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1、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2、入室抢劫。 (六)租赁费用损失保障 由于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损失给予每天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补贴。补贴期只限于实际修复期,并且每次事故的补贴期最多不超过10天。 第四条 发生本保险第三条(一)至(四)款保险事故,且属于被保险人选择的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各项财产施救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
编辑:张元亮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