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和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
2、门窗未锁而遭盗窃;
3、被保险人或其家庭人员、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的盗窃行为。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最高保险金额为5000元,且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
1、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索赔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案件证明(报案证明);同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对于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2、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4、附加盗抢保险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02 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中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
1、供电线路因遭受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袭击;
2、供电部门或施工失误;
3、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2、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3、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03 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负责因保险房屋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致使水流外溢或邻居家漏水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私自改动原管道设计;
2、由于施工使管道破裂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
3、因管道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跑水造成的家庭财产损失;
4、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04 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凡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并附加盗抢保险的,其盗抢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保户,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金额
以投保附加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10%为限,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占20%,首饰占80%。最高保险金额为10000元。
二、保险责任
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经公安部门确认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三个月以内未能破案,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在室外遭受抢劫、盗窃;
2、保管不慎所致;
3、不负责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为准。
05 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
属被保险人所有的自行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附加自行车保险(机动脚踏两用的两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自行车不在保险范围内)。
1、已在指定的自行车管理部门登记入户完税并领有执照的自行车;
2、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金额在10000元及以上。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金额达到10000元可投保自行车一辆,保险金额每递增10000元,可加保自行车一辆。
二、保险金额
根据自行车购车发票载明的日期、价格,一年内按原购价确定,一年以上按年折旧率10%计算保险金额,每辆自行车最高保险金额为500元。
三、保险责任
凡停放在宿舍内,有门卫的院内或公安部门指定的自行车保管处或独家小院内全车被盗。
四、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停放在宿舍外、院外,没有门卫的院内以及公安部门指定的自行车保管处以外的全车被盗;
2、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3、自行车停放时未上锁被盗,自行车部分零件丢失和被盗;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
5、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赔额。
五、赔偿处理
1、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索赔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案件证明(报案证明);同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对于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2、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06 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在保险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使用、安装或存放其所有或租借的财产时,由于过失和疏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在法律上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以及因上述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引起合理、必要的诉讼、抗辩费用和其他事先经本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除第二条列明的责任免除外,本公司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故意、欺诈、酗酒、殴斗以及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情况下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
2、涉及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3、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与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造成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4、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由污物、水、气、噪音、磁波和电子波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费用;
5、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员民事侵权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
6、饲养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7、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
8、惩罚性赔偿及罚款;
9、各种间接损失及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私自承诺的费用。
三、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法律确认的文件副本及申请赔偿报告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2、如一次责任事故赔偿金额达到赔偿限额,则保险责任即行中止,被保险人如需恢复原赔偿限额时,应补交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如一次责任事故未达至赔偿限额,其有效赔偿限额应是赔偿限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3、因民事责任原因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家庭成员在赔偿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前,须征得本公司书面许可,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本公司一律不承担责任。
4、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07 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有效期和保险地点范围内,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漏水和其它意外事故;
2、由被保险人所有、看管或控制的财产引起的责任事故;
3、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看管的动物而引起的责任事故;
4、家政服务人员引起的责任事故。
二、责任免除
除了主险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之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参与打架斗殴(正当防卫除外)、行凶、闹事、破坏、复仇,以及其它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2、被保险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3、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4、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责任;
5、被保险人所有、所看管或所控制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6、被保险人的房屋无人居住或租借给他人;
7、精神损害赔偿;
8、罚款和惩罚性赔偿。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居家责任保险项下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四、释义
家政服务人员:指经由正规中介机构介绍受雇于被保险人,并按其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被保险人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仅限于保姆、护理人员、清洁卫生人员、家庭教育人员。
08 附加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房屋或办公场所之外,由于疏忽或过失引起的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定义:
意外事故(下同):指不可预料的、不可控制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二、责任免除
除了主险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之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参与打架斗殴(正当防卫除外)、行凶、闹事、破坏、复仇,以及其它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2、被保险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3、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4、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责任;
5、被保险人由于职务行为或与工作相关行为所引起的责任;
6、被保险人所有、所看管或所控制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赔偿处理
保险人在个人责任保险项下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09 附加家庭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单明细表上列明的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家政服务时,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标准的医疗费用;
2、根据所附《残疾程度赔偿比例表》,按该表所列赔偿比例乘以赔偿限额之金额。
上述1及2款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二、责任免除
除了主险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之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故意伤害;
2、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所致伤残或死亡;
3、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毒品或药剂影响导致伤残或死亡;
4、家政服务人员自加伤害、自杀、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残和死亡。
三、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残疾程度赔偿比例表
注:本条款所指的“伤残”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引起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定具有人身伤害伤残鉴定资格的机构鉴定的,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一至八级伤残程度。
10 附加家政服务人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家政服务时,实施欺骗、盗窃、抢劫、恶意破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定义:
家政服务人员:指经由正规中介机构介绍受雇于被保险人,并按其要求以自身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完成被保险人日常家庭生活事务,并收取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钟点工、半天工、全天工、全天寄宿工等,仅限于保姆、护理人员、清洁卫生人员、家庭教育人员。
二、责任免除
除了主险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之外,以下情况也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非劳务服务中介机构介绍的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失;
2、无法提供姓名、详细地址有效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损失;
3、未经公安部门认定确系家政服务人员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赔偿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时除应提供主险条款中列明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事故报告、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3、案件侦破的,保险人仅对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仍未能侦破的,保险人收到必要材料后给予赔偿,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或追偿获得的赔偿,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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