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标的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俱、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二、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的 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 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六)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 杆、帆布 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 盗窃或抢劫所造成 的损失; (七)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 (八)被保险人的家庭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 成的损失; (九)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十)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十一)在发生本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保险费为保险金额 与保险费率的乘积。 五、赔偿处理 (一) 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二) 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 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六、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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