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标的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 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二、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 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 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 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责任免除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五)、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 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八)、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 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 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十)、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一)、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 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 % (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 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五、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六、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1)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 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 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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