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和睦卡C款
本卡单保费为1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本卡单所承保项目为: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3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5000元;安居综合险,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家庭财产,每份保险金额为7000元;家庭责任,每份保险金额为3000元)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到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因发生属主险合同责任范围的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支付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依照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到保险期满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后一百八十天为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责任终止。
安居综合险:
(一)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水管爆裂;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4、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5、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6、入室抢劫。
(二)由于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需临时租借房屋所发生的租借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租借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险金额的10%(租借费用每张保险单每天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每户家庭如拥有三张以上保险单,该费用每天赔偿限额300元人民币。)但上述费用与家庭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总和,以不超过其保险单中家庭财产部分的总保险金额为限。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中华和睦卡D款
本卡单保费为1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本卡单所承保项目为:中华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3600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30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保险金额60000元);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金额20000元。本保险适用于16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人群,建筑工人及高空作业者除外。本保险每个家庭最高可购买贰份,对超过部分不予承保。
中华民用燃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 被保险人自民用燃气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按照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或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残疾保险金,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据以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发生急救治疗所支付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必要的治疗费、检查费(每次事故的急救医疗检查费以300元为限)、手术费、药费、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上述费用在急救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民用燃气意外事故而急医疗,到保鲜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急救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在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30日止,但累计给付达急救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对每位被保险人所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到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器官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注:本简介仅供参考,一切权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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