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承保范围有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三大部分组成,投保人可以自由选项投保。房屋及附属设备和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您根据购置价和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以各项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险期限条款规定为一年、三年、五年三种。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有六种附加险,即附加盗抢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附加管道爆裂及水渍保险、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
条款解析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座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一)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二)衣物和床上用品; (三)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被保险人可自由选择投保。
第二条 下列财产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一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经保险人同意的其他财产。
第三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 五、无线通讯工具、笔、打火机、手表,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四、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 四、座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六、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七、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八条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期限分别为一年、三年、五年。均自保险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满,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根据下列规定交纳保险费: 一、保险费:基本险费率、附加险费率按费率表规定执行。 二、中途退保,按日平均费率计算应收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三、特约承保财产的赔偿计算:参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 四、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受损标的的保险金额。若该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松。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分项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投保三年、五年期的,下一保险年度,则自动恢复原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的地址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指南
1、您在投保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时,人保财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和财产清单请您如实填写。房屋及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的保险金额由您根据购置价和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分为: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其保险金额以各项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在确定保险金额时,要保足、保全,以保证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您能得到足额的赔偿。
2、在收到您的投保单、财产清单和保险费后,人保财险公司给您出具保费收据和保险单。您在收到正式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发现错误,请马上通知人保公司进行更改,并请保管好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如保险单遗失,请您立即到人保公司挂失。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地址变更、保险财产所有权转移等情况,请您事先书面通知人保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以确保您得倒充分、有效的保障。
理赔指南
一、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请立即通知人保财险公司,如火灾事故通过“119”向消防部门报案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盗抢事故通过“110”向公安部门报案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积极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事故的蔓延与扩大,并保护事故受损现场。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服务专线电话“95518”二十四小时为您提供报案、咨询、投诉等有关保险服务。 三、被保险人办理索赔事宜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发票和其他有关单证,以及有关部门的证明。 四、人保财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即派人员到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应予以协助配合。在事实清楚、保险责任明确、有关索赔单证齐全的基础上,公司按条款及特别约定的规定赔付。 五、在向人保财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时,应提供下述单证: 1、保险单正本; 2、财产损失清单; 3、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技术鉴定书,包括:发生火灾,应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发生雷击、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时,应提供气象部门的证明;房屋技术鉴定部门的损失鉴定证明等。 4、救护费用发票; 5、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单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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