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 万全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险种类别 医疗健康 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 30天-60周岁 缴费方式 趸缴,年缴:5年,10年,15年,20年,30年 保险期间 终身 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一)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障 (一)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投保人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即使疾病确诊的时间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本公司仍按即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提前给付 (一)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 “特定重大手术”是依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重大手术,特指本合同第二十三条所定义的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不包括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心脏瓣膜手术及主动脉手术。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病,并且已经住入医院,即将在10天内进行特定重大手术,可向本公司申请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手术结束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剩余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特定重大手术提前给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按期进行手术,应在原定手术日后的30天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提前给付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原定手术日后的30天内已经确定新的手术日期的,30天的期限自新的手术日期起重新计算。若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未在前述期限内全额退还本公司已提前给付的保险金,本公司将自30天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对未退还的金额计收利息,利息按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计算。 (二)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特定疾病”是依本合同约定可提前给付的疾病,特指本合同第二十四条所定义的8种疾病。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按即时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即时保险金额的30%超过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100,000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 若被保险人接受特定重大手术或被确诊的特定疾病是因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即使疾病确诊的时间发生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本公司仍按相应约定给付提前给付保险金。
四、在任何情况下,各项保险金(包括各项提前给付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即时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包括提前给付保险金)累计达到即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产品特色
轻 国内首创,特定疾病可提前给付30%
重 35种重疾的终身保障,涵盖行业规范中全部疾病
缓 60天宽限期、保单质押贷款、减额交清功能,全面缓解客户资金压力
急 人性设计,特定手术提前给付可提前给付50%保额,为重大手术提供急需资金
国内首创的8种轻症和4种重大疾病手术提前给付,彻底颠覆客户重疾险保死不保生的传统观念,尽显太保人性关怀。 市场上唯一使用标准重疾释义条款后降价的重疾产品。 市场上唯一承保HIV(艾滋病)的重疾产品。 投保年龄更宽,出生30天即可投保。 保障范围最广,35种重大疾病+8种轻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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