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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作者: 

产品介绍:

产品特征:

保费低廉

保额可自主选择

保险金额: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0元。

保险期间:

和主险相同

保险费:

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保险金额、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确定,须于投保时一次缴清。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急救者不受此限)治疗的,本公司对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所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数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编辑: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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