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 凡出生满30天——12周岁少儿均可投保。 保险责任 大学教育金 在18周岁、19周岁和20周岁,被保险人可分别获得等同于保险金额10%、20%和30%的生存保险金作为大学教育金,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在21周岁,被保险人可获得等同于保险金额40%的满期保险金作为大学教育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身故,给付等同于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导致全残,给付等同于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或故意自伤;
2、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害;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5、被保险人因犯罪行为或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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