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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券商哄抬报价“罚俸三年”

2012-05-22 09:25:00     作者: 吴黎华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关键词: 办法 证监会 回拨机制 券商 经济参考报
[提要] 5月2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订,《决定》将于5月18日起施行。

  5月21日,证监会正式公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多方面的修订,《决定》将于5月18日起施行。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办法》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是技术性的完善,难以对新股发行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办法》扩大了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的限售期,并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对于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办法》提出了明确的监管措施。例如,对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以虚假推介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以自有资金直接或者变相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或者唆使他人报高价,限制报低价,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可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表示,此次对于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的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总的来看,《办法》是针对新股发行环节的技术性的完善,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是细枝末节的修订,不会对新股发行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他认为,应当更加积极的推进各项配套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能仅仅把目光放在新股发行制度上。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尤其是加大证券公司的处罚力度,这个方向是正确的,一直以来,出现发行违规,往往对证券公司只是谴责了事,不足以对其进行有效的制约,而36个月的业务暂停,将有效地对券商产生制约作用。

  而对于“25%规则”的规则,李大霄也有自己的理解。他表示,证券市场整体供过于求,因而市场低迷,但在局部的发行上,人为造成了资源稀缺的假象,导致了短时间内供不应求,抬高了发行价格。此次对于新股发行的改革,虽有效,不致命。“应当实施总量控制,集中发行,集中上市的办法,这样就能彻底的改变新股发行价格过高的局面。”他说。(记者 吴黎华)

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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