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31 09:18:00 作者: 赵晓辉、陶俊洁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记者赵晓辉、陶俊洁)中国证监会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将严查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财务造假和利润操纵。
针对当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提出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
意见要求,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和毛利率分析,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根据意见,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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