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9 09:10:00 作者: 刘伟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日宣布,为配合6月2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方案,该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并于7月7日起施行。新《上市规则》已经上交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原《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据介绍,本次《上市规则》修订主要涉及现行退市制度及停复牌制度。在退市制度方面,增加退市指标,引入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和市场交易等退市指标;严格恢复上市要求,从多方面涵盖上市公司不适合继续上市的具体情形;简化退市程序,细化退市各相关环节的衔接安排和具体期限,避免相关各方利用退市程序的模糊性延缓和拖延退市。
在建立退市配套机制方面,设立风险警示板,警示风险、释放风险,防范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参与非理性炒作;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减少上市公司退市后转至其他交易市场的操作不便和运作成本;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为退市公司回到上交所集中交易市场预留空间。
据悉,为保证新《上市规则》的顺利实行,上交所对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作出了安排。对新《上市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上市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受理,上交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上交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上市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新规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上市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上市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相关年度数据应当连续计算;
公司股票交易因净资产和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触及原《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被予以其他特别处理的,在公司2012年年报发布前,其股票交易仍按原《上市规则》予以其他特别处理;上交所风险警示板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上市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
此外,为减少不必要的例行停牌,提高市场效率,上交所还对原《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取消了例行停牌制度,包括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例行停牌、取消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日的例行停牌、取消投资者沟通日的停牌。(记者 王璐)
深交所
深交所7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简称新《上市规则》),对原规则中的退市、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新《上市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深交所介绍,为进一步健全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市场效率,促进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深交所根据2012年6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同时,深交所还根据市场需要对原《上市规则》中有关停复牌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新《上市规则》。新《上市规则》已经深交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关于退市制度,主要修订思路是,填补原有退市制度存在的漏洞;完善退市标准,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标体系;明确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标准,降低市场对重组的非理性预期;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衔接和过渡。
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新增退市指标,丰富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净资产为负值和营业收入持续过低的退市标准;新增非标审计意见类型的退市标准;新增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的退市标准;新增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标准;沿用并完善中小企业板公司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标准。
同时,新《上市规则》改进和完善了恢复上市的程序和条件。针对部分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或补充材料,导致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新《上市规则》完善了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进一步完善了已暂停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严格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加强风险揭示、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做好退市后续安排、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此外,例行停牌制度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取消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例行停牌,取消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例行停牌等。
深交所表示,为顺利实现新旧退市制度的平稳过渡,充分考虑投资者的意愿和呼声,按照稳步推进退市制度改革的原则,在新旧规则的实施安排上,特别给予了市场必要的过渡期。(记者 刘伟)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