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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直接定价

证监会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2-05-22 09:56:00     作者: 申屠青南    来源: 中证报  

关键词: 办法 发行人 证监会 主承销商 回拨机制
[提要] 《办法》称,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证监会21日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办法》借鉴了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做法,并规定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的证券投资产品,将不能参与网下新股申购。《办法》明确,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应具备5年以上投资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出后,监管部门将围绕询价定价、信息披露、风险评析和发行监管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和规范化的监管制度。

  提高定价灵活性

  这位负责人介绍,改革发行和承销制度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此次修改对《指导意见》涉及发行与承销管理的有关要求做了具体体现,使之进一步可操作化。一是扩大自主推荐询价对象范围,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同时对个人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提出一定条件,对主承销商利用自主推荐权利向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行为提出监管措施。二是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提高网下配售比例,原则上网下发行比例不低于50%,取消网下配售股票限售期,但规定询价对象与发行人、承销商可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持有期限。三是为平衡网上、网下投资者投资需求,在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定价能力基础上,尊重网上投资者参与意愿,建立网下向网上回拨机制。四是提高定价方式灵活性,鼓励发行人和承销商创新定价方式。

  这位负责人表示,较之前以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单一定价模式,《办法》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可以询价方式定价外,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办法》称,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机构和公众投资者

  所获信息应一致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发行承销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要求,强调机构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公平性。《办法》对初步沟通、推介、询价的方式、披露信息的范围都做出更加严格、具体的规定,比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询价对象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借鉴成熟市场关于股票发行“静默期”的规定,《办法》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不得片面夸大优势,淡化风险,美化形象,误导投资者,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位负责人说,《办法》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在成熟市场,一般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间内不得对证券发行进行公开宣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申请文件受理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说明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以广告、说明会等方式为公开发行股票进行宣传。但在主板发行中缺乏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时补充了这方面的条款。证监会还将在修改主板首发管理办法时增加相关规定。

  打新产品

  将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针对一些网下投资者不注重研究公司基本面,单纯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参与网下新股申购的现象,《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相关证券投资账户不得作为股票配售对象。证券业协会将在自律规则中对促进网下合理定价进一步明确具体细则。

  对市场关注度较高的如何执行行业平均市盈率“25%规则”问题,《办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证监会将会单独制定并公布相关操作细则。

  《办法》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加强了证券业协会对发行承销的行业自律管理。

吴毅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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