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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由公允价值法变更为成本法后对财务报告无影响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13年1月7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通过境外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物业, 厂房及设备计量所采取的会计政策,境外采用公允价值法,境内采用成本法.根据公司有关资产的现状,上述两种会计政策的计量结果无重大差异.为使境内外会计政策保持一致,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等有关规定, 将2012年本公司物业,厂房及设备境外的计量方法(按香港会计准则)由公允价值法变更为成本法.
  于2012年12月31日,本公司物业,厂房及设备境外未经审计按公允价值法计量的数额约为人民币148,640万元,按成本法计量的数额约为148,640万元.由公允价值法变更为成本法后,不会对本公司2012年H股财务报告产生任何影响.
  二,通过在美国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根据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十二五"期间国际化发展需要, 为更好地开发以美国为主的美洲高端医药市场,准确把握世界医药经济发展动向,为推动公司发展及产品结构调整提供支持,本公司决定以自有资金投资150万美元在美国洛杉矶设立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制药(美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国公司",正式名称以登记机关登记核准为准).
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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