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并购贷款的高风险特征,以及目前在我国仍处探索阶段,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23日在2009(第七届)中国并购年会上强调,作为并购贷款的初学者,应把此项业务的杠杆率控制在较低水平。⊙本报记者 但有为
蔡鄂生表示,风险定价过低和过高的杠杆率是造成此次危机的重要两个原因。作为并购贷款的初学者,可能更容易犯这两个错误。因此,在今后的并购的发展中,各方都需要通过艰苦的学习和实践,提高自身的风险定价能力,降低杠杆率。
据他透露,截至5月31日,我国商业银行签订合同的并购贷款金额已达人民币136亿元、外币4亿多美元,支持的并购交易总规模为人民币420亿元,跨境并购8.4亿美元。这意味着我国人民币并购贷款在并购交易中的占比仅为三分之一左右。银监会此前明确提出,并购贷款在并购交易中占比不超过50%。此外,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以及对同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在银行同期核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50%和5%。
蔡鄂生表示,作为银行业的监管者,并购贷款的高风险特征也一直受到高度关注。成功的并购贷款要求贷款人在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基础上,还要掌握企业发展战略等一系列资本市场的运营手段。在开展并购贷款过程中,银行需要更深入了解企业的发展战略,整合能力,形成更紧密的银企合作关系。
“面对并购贷款巨大的市场需求和高风险特征,银监会在设立监管制度时遵循的基本理念是在满足并购融资需求和控制风险之间平衡,由简单到复杂,循序渐进的发展。”蔡鄂生明确指出。
他进一步指出,既然是起步就意味着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在提高并购贷款的风险管理水平,保证此项业务健康发展方面,下一步首先是要把握好速度,商业银行应按照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开展业务。
“对这一高风险业务,商业银行、监管者乃至整个市场都不应期待出现爆炸式的发展速度。作为一个新兴市场的参与者,无论并购双方、银行、其他融资提供者还是评级机构,学习了解直至掌握并购融资中风险收益的评估方法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在这个过程中,平稳有序的发展,将为我们尽可能地减少付出的学费。”蔡鄂生强调。
蔡鄂生同时告诫商业银行,作为对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易形式,在各种复杂的并购交易和融资活动中,银行受偿次位往往不如普通的债权人,因此银行一方面要在合同中设置一系列的条款,以使自己承担的风险更接近于普通债权人而且可控。
另一方面,银行还需考虑被并购方未来是否还需要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自己如何功成身退。因此银行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一个清晰的并购贷款发展战略,包括目标、范围、风险特征、能够承受的风险程度,以便正确看待自己在每一笔并购贷款中所担任的融资者角色。
2009(第七届)中国并购年会由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上海证券报为独家主办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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