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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民营股东单一持股放宽至20%以上

2012-06-26 10:09:00     作者: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关键词: 实施意见 差异化竞争战略 持股比例 股东 保险机构
[提要] 6月21日,保监会出台《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积极参与保险行业基础建设,大力支持民营保险机构发展。支持保险机构有针对性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通过不断完善流程,创新手段,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保监会打破“天花板”,力挺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

  6月21日,保监会出台《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保险领域、积极参与保险行业基础建设,大力支持民营保险机构发展。

  《实施意见》指出,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积极支持通过发起设立、受让股权、认购新股等多种方式投资保险公司,促进保险公司的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

  《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民营股东,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单一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同时,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设立各类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特别是大型保险代理公司,稳步提高承接保险销售职能的能力,为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更广阔的平台。

  另一方面,保监会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保险行业基础建设。支持民营IT企业加大与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合作力度,参与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行业信息安全综合防范能力,提升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行业基础教育,与各类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加强保险人才培训基础建设,打造行业人才培训基地。鼓励民营企业为行业提供数据维护、软件开发、翻译、咨询等专业化的外包服务。行业在采购外包服务时,给予民营企业同等待遇。

  保监会强调,要大力支持民营保险机构发展。支持民营保险机构摒弃“大而全、小而全”的发展思路,实施差异化竞争战略,在产品、渠道、服务等方面形成自身特色。

  下一阶段,保监会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公司发行债券或上市融资,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保险企业发起设立资产管理公司,提高资金运用专业化水平。鼓励民营保险企业在安全稳健的原则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多种类配置资产,提高投资收益。

  《实施意见》还要求行业为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不断完善保险产品体系,加大创新力度,为民间资本扩大投资和出口、开展技术创新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有针对性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差异化的保险服务,通过不断完善流程,创新手段,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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