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30 10:26:00 作者: 彭疆 来源: 成都晚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公告,从10月1日起,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须缴个税。国税总局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即开展业务)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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