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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设监管二部 从事创业板监管

2012-10-12 10:04:00     作者: 郭玉志 孙霖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关键词: 创业板 中小企业板 证监会 上市公司的监管 上市公司并购
[提要] 记者昨日从证监会获悉,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证监会内设机构作出相关调整,其中,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更好地发挥创业板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需设立相应的专门监管机构。

  记者昨日从证监会获悉,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证监会内设机构作出相关调整,其中,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撤销派出机构工作协调部,其原有职能由证监会内其他相关部门承担。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工作,更好地发挥创业板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需设立相应的专门监管机构。设立上市公司监管二部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监管工作。

  据悉,创业板自2009年9月推出以来,截至今年10月9日,上市公司已达355家,总市值8691余亿元。其在推进自主创新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创业板在具体定位、准入指标、运行制度和风险特征等方面与主板、中小板有所差别,因此在监管制度安排和监管方面也应该体现出差异性。

  据介绍,新设立的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主要职责是:拟订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监管意见;监督和指导证券交易所、派出机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监督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协调有关机构处理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

  此外,上市公司监管部更名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监管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规则、实施细则;督促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监管境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督促和指导证券交易所、派出机构对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督促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履行证券法规规定的义务;协助有关部门监管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债券及境外分拆上市等行为;协调有关机构处理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风险。

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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