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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活动全面展开

2012-06-12 13:55:00     作者:    来源: 大众网  

关键词:
[提要] 为广泛宣传“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引导广大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深入发展,近日,省消协、文明办、纠风办、总工会、经信委、中小企业办、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旅游局、通信管理局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活动。

    大众网讯(通讯员 唐召玲 张有文)为广泛宣传“消费与安全”年主题,引导广大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深入发展,近日,省消协、文明办、纠风办、总工会、经信委、中小企业办、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旅游局、通信管理局决定,在全省部署开展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创建活动。
    本届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为重点,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价格法》、《反垄断法》及《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诚信山东、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开创我省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新局面。
    本届创建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1.证照齐全,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2.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近三年未出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现象,未发生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或群体性投诉事件等重大事故;
    3.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服务保障机制规范;
    4.在2009年9月至2012年9月无行政部门处罚记录,无媒体曝光事件;
    5.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企业信誉良好,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社会知名度较高;
    6.积极支持消费维权事业,消费者满意度较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
    7.积极配合消协(委员会)、工商、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申诉,建立受理消费者投诉、申诉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积极参与消协(委员会)建立投诉和解联络机制并依法服从调解;
    8.遵守国家有关劳动职业健康与安全、税收、环保、价格、节能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本届创建活动创建程序具体如下:
    1.单位报名。2012年6月17日前,各市申报单位到各市消协(委员会)报名;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年检,经营场所设在济南市的单位直接到省消协报名。
    2.满意度调查。凡报名参加创建活动的单位,均须参加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满意度调查由各市消协(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并于2012年7月16日前完成。调查可采用网络、报纸、发放调查问卷、邮资明信片等多种形式进行,调查总数不能低于一万人次,消费者满意度达到80%以上者,作为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候选单位。在省组委会办公室报名的单位由省消协联合济南市消费者委员会共同组织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3.各市初审。各市消协(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参加创建活动的单位进行综合调查、审核,确定候选单位,申报材料报省组委会办公室。
    4.材料审核。2012年8月15日前,省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市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达不到创建条件的予以退回。
    5.实地考核。省组委会组织省消协、文明办、纠风办、总工会、经信委、中小企业办、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旅游局、通信管理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考核小组,于2012年8月中旬,对候选单位进行实地考核。省考核小组按照考核标准对上报候选单位进行严格考核,考核达不到900分的,取消创建资格。
    6.征求意见。省组委会办公室召开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审核会议,对实地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审核,确定消费者满意单位名单,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7.省组委会审定。2012年9月12日前,省组委会审定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名单。
    8.社会公示。2012年9月,省组委会将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
    9.通报表彰。2012年10月通报表彰,适时召开山东省第九届消费者满意单位表彰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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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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