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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收费政策明确: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车要交费

2012-07-18 10:02:00     作者: 甄真    来源: 济南日报  

关键词: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费 业主大会 办法 车位
[提要]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车库、车位收费的范围及管理等。

  本报7月17日讯(记者 甄真)《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车库、车位收费的范围及管理等。今天,省物价局针对我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和问题进行了明确。

  省物价局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及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

  关于车库、车位收费的范围及管理问题,省物价局明确,依据《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独立专有车库,需要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综合考虑车库租赁费的价格等因素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经半数以上业主同意,车位场地使用费收取标准可参照当地制定的车位租赁费标准执行。停车场地的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实际支出在车位场地使用费中列支;业主大会成立前,支出比例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核定。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公共部位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使用费可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执行,并接受全体业主监督。

  此外,省物价局还明确,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期限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固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办法》规定执行。同时,要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手续。具体执行办法由各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尽快出台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记者了解到,《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济南市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于近日发布实施。

吴毅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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