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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法满月知名度不高

2012-08-01 11:36:00     作者:    来源: 金融时报  

关键词: 军人配偶 满月 军人保险法 军队 养老
[提要] 《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现行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

  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满月”。这部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历时12个年头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既为国家和军队职能部门保障军人权益提供了具体遵循,又为军人个体主张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也为军人权益的后续保障做了详细规定,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很强的操作性,有效解决了推诿、扯皮问题。

  经过一个月的实施,这一与未来发展衔接,与任务需要适应,为提高部队战斗力水平服务的战略性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又是否达到预期效果了呢?

  “一问三不知”的尴尬

  记者在总参某部营区内,对“你知道《军人保险法》吗?”这一问题,分别采访了与该法密切相关的三类人群,即干部、义务兵及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大多数干部表示,不清楚这一法律,但是部队为我们购买了保险;义务兵则认为,这部法律与其没有关系,应该是给干部制定的;而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的观点与义务兵相似,并不认为《军人保险法》与自己有关系。

  事实上,义务兵与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是《军人保险法》中主要受益人群。在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方面都明确规定了义务兵享有的保险待遇:义务兵因病致残,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目前,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为烈士30万元,因公牺牲15万元,1至10级残疾从9.5万元到1.5万元不等。另外,还明确了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参加退役医疗保险不用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义务兵每服役一年补助420元。而此前出台的有关军人权益相关保障制度由于比较笼统,指向性和操作性不强,导致部队尤其是基层部队操作起来随意性较大,出现了同伤不同赔等问题,致使部队滞留人员增多。

  对于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军人保险法》明确,为这部分人群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照现行标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所在地区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标准分别为600元、700元、800元;个人按照享受基本生活补贴1%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个人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军队按12%的比例,每月给予180元的补助。在其就业或者军人退役随迁以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将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位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在听记者讲述完其所享有的权力时说:“以前只知道可以领取生活补贴,不知道现在还能建立这么多保险,而且一直以来以为生活补贴是部队对我们的照顾,原来这是法律规定的。”

  破解养老转续难题

  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职业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其在保卫国家不受侵犯的同时,自己也会面临诸多危险。美、英、法、俄等国为了调动军人完成任务的积极性,鼓励军人的牺牲奉献精神,专门出台了军人保险法,从法律层面对军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军队保卫国家安全的职业特点决定了绝大多数军人的服役期限是有时间性的。这些军人一旦服役期满,即要回归社会,这就需要确保其在退役后继续接受社会保险的保障,而“养老”问题则是其进入地方后面临的第一道槛儿。

  《军人保险法》实施前,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现行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一些地方资金未能落实,军人退役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存在困难。因此,《军人保险法》将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总后财务部部长孙黄田表示,军地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将帮助退役军人迈过这道槛儿。孙黄田指出,明确军地之间流动人员转移接续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是《军人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一是明确了转移的对象,即主要包括参保的军人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两类人群。二是明确了转移的险种,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主要险种,具体包括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三是明确了转移的条件,即在入伍和退役两种情况下都需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四是明确了转移办法。军人退出现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既要转移关系,也要转移相应的资金,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保年限合并计算;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其他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求解基金管理方式

  粗略梳理后不难发现,《军人保险法》对现役军人、退役军人、义务兵及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当前和未来的保障可谓全面且细心,不过,这些保障则需要通过物质来落实,军人保险基金就是落实这些保险待遇的物质基础。

  《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各项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同时,还确定了军人保险基金的三个筹资渠道,即个人缴费、中央财政拨款和利息收入等资金。中央财政拨款是军人保险基金的主渠道,主要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中的国家补助部分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统筹补助和医疗保险补贴。

  “正是由于保险基金的存在,军人保险才能够在社会活动中正常运行,实现其向现役军人群体提供保险保障的社会功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贾林青认为:“建立良性循环运行的军人保险基金是军人保险制度能否有效施行的关键。”

  对于如何建立科学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贾林青则建议:首先,要借鉴地方经办社会保险的管理经验,确立适应军人保险需要的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军人保险在我国适用仅十余年,尚需不断摸索和健全,因而可借鉴地方政府经办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改革的有益经验,确立以国家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为基本内容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其次,要提高军人保险基金管理的社会化程度。出于保证军人保险有效运行的目标,我国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应当强调专职管理与社会化相互结合。前者是在我国军队系统中自上而下地建立专职机构和专职干部对军人保险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负责管理军人保险基金的筹集和运行。后者是保持军人保险基金管理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了解其筹集和运行的基本情况,确保其筹集清楚,使用明白。最后,要加强军人保险的监督机制。军人保险基金管理的社会化也决定着对其管理和运行需要有健全的监督机制,既包括军队内部的财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人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的监督,也应有来自于外部的社会监督,才能够确保军人保险基金管理的公开透明。

张田夏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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